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为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因清新区职业技术学校新校区二期项目建设需要。
二、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和范围
拟征收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南蒲村第六、七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土地39.39亩,位置及范围详见附图(以最终测绘确认村界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
教育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参照《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清府〔2024〕13 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将根据调查确认的实际情况具体拟定。
(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安置补助费、社保以货币方式支付,留用地安置采用折算货币补偿方式落实。
五、其他事项
(一)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实施单位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和测绘单位对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建筑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转告,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物产权人共同进行确认。
(二)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除正常农业生产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具体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后续公布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公布申请听证途径。
(四)本预公告公示期为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5日。
特此公告。
清新府〔2024〕55号附件 太平镇南蒲村拟征地范围图.doc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日